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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细则(2020年修订版)

陕西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细则(2020年修订版)

发布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根据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  我省旅行卡颁发对象包括:

  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陕西省国有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省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第二章   旅行卡申办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申办程序如下:

    (一)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

  由申请人所属具有外事申报权限单位审核无误后报省外事办,省外事办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形成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持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须在现行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下按照规定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

  (二) 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具有外事申报权限企业审核无误后报省外事办,省外事办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形成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须在现行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下按照规定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对已持有因公类护照且因工作需要确需办卡人员,可提前启动办卡程序,无需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作为办理旅行卡先决条件。

 (三)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人材料送省外事办审核。省外事办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形成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省外事办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社保信息查询平台等第三方数据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准确、有效审核。

 第六条  领用卡

 申请人领用卡,需持本人护照原件或者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企业介绍信、持卡人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八条  换发卡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

  1.旅行卡破损;

  2.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护照复印件);

  3.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经济体批准);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换卡时需提交换卡申请,说明换卡原因等情况,补充相关资料,并交回旧卡。

  第九条  补发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省外事办接到提前制卡、换补发卡申请,核实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制卡。

  第十条  注销卡

 遇下列情况,外交部领事司将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4.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5.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续办卡

 旅行卡有效期满前半年时间起,可申请续办新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第十二条  旅行卡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申请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第三章 非公有制企业量化标准及申办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旅行卡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符合以下资质量化标准。

  1.企业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50万元以上;其他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如金融、网络科技类企业),需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作为业务往来证明。

  2.公司上年度纳税情况为“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M级(含)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企业员工10人以上。

 4.申请企业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为“合格”。

 第十四条  对确有需要、而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的企业,应当由省外事办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相关申请并签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需留存专卷备查。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申办公函。

 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经营情况、与APEC经济体现有业务往来的情况和未来合作的具体情况等。

(二)企业资料。

1.团组《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名单表》一份。

2.企业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材料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个人资料。

 1.《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简介表一份,简介应当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本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护照彩色复印件各一份)。

 4. 申请人在申办企业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一份。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保等情况,需申办企业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并书面承诺。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近六个月内照片一张,照片格式与护照照片相同。

7.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还需提交驻在国(地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

第四章 旅行卡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旅行卡保管

 1.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及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申办的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由省外事办统一管理。领用旅行卡前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用毕须与因公出国证件同时归还。

 2.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具体收缴保管规定,报省外事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省外事办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十七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外事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五章  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领事司是中方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中方旅行卡推介、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批其他经济体旅行卡申请。

 第十九条  省外事办和西安市外事办按外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我省旅行卡申办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旅行卡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条  省外事办审核后,出具同意为申请人申办旅行卡的公函,内容包括申请人所属单位情况介绍、现持卡数量、申请人简介及审核意见等,通过旅行卡网上申请与审批系统将公函及申请人签名、照片、护照等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二十一条  省外事办建立企业备案制度。对申办企业实行“先建档、后申请”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审”做法。在审核有效期内,对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免除提交企业资质材料要求,只要求提供企业申请公函及申请人与企业关系证明等材料。企业资质审核有效期过后,省外事办再次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需制定管理办法并签署责任承诺书,就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做好旅行卡管理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省外事办本着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契合实际的旅行卡受理服务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有关收费标准应当在官方网站及办证大厅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外事办指定专人负责签署公函,签署人签署式样和单位公章式样须按要求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旅行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旅行卡使用、保管等各环节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避免“一条龙”服务带来廉政风险隐患。

 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省外事办应当将相关操作细则及规定立专卷长期留存,并在官方网站及办证大厅等公布办证须知,保障公众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和人员“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高度认识旅行卡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应积极配合省外事办工作,定期沟通旅行卡使用情况和对外业务交流情况。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正确权责意识,定期听取旅行卡工作汇报,检查相关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规范工作标准及流程,并努力提高旅行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供检查调阅。

 第二十七条  外交部领事司对各单位旅行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省外事办将加强对各申办单位调研核实。对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或者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暂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工作资质。

 第二十八条  对持卡人变更工作单位、辞职、退休等情况,原申办企业应及时收缴注销相关人员所持旅行卡。

 第二十九条  省外事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外交部领事司汇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对违规骗领、滥用等情形按规定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