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国际移民法中的 绿卡制 度为参 照, 对中国 目前 的绿卡制度, 进行比较 研究和 批判性 思考, 以完善 之, 更好 地展现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珍惜, 希望融入世界的真诚 , 供 实务部门、理论界参考。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中国绿卡) 制度始于 1985 年 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 , 该法第 9 条规 定, 来中国定居的 外国人, 应当持有定居签证。1986 年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 法实施细则 对上述内容予以细化, 规定 D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外国人到中国定居, 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 1) 定居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
他驻外机构, 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定居身份确认表。
( 2)提供申请人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和申请 定居的书面材料。
( 3) 提供担保人的户籍证明和书面申请。
( 4) 批准定居后发给定居身份确认表。有亲属将定居 身份确认表寄给定居申请人。申请人凭定居 身份确认表到 中国驻定居申请人所在国的使领馆 申请定居签证。在申请 入境签证时, 还须交验所 在国政 府指定 的卫生医 疗部门 签 发的, 或者卫生医疗部门 签发的 并经过 公证机关 公证的 健 康证明书。
( 5) 持标有 D 字签证的外国人, 必须自入境之日起 10 日内到居住地市、县 公安局办 理外国 人居留 证。上述 居留 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
上述规定存在着,定居签证类别笼统, 签证条件不明, 要求材料不清, 担保人资格模糊, 程序烦琐等不足。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 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化加速的趋势, 2004 年 8 月 15 日, 公安部、外交部联合 颁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简称 2004 年外国人永居办法 ) , 并于同日开始实施, 这是 2001 年底 开始的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出入境管理改革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2004 年外国人永居办法 , 规定了技术移 民、投资移民和亲属团聚移民三类永居移民, 以及每类移民 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申请步骤、审批程序, 以及主管机关 的权力和丧失永居资格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将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将不受限制。 公安部认为: 2004 年外国人永居办法的颁布, 标志着中 国# 绿卡∃ 制度的正式实施。实施该办法是中国政府适应经 济全球化、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以及规范外国 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大行动。
我国建立和发展绿卡制度, 顺应世界潮流, 是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规定的 一项具体行动, 是我国移民法制史、人权法制史上, 具 有历史意 义的一件大事, 在规范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是, 必须坦承, 现制度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以 至该 办法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 资料显示, 截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 260, 000 外国人在中国 有稳定的职业,但是只有1,835份申请在审理之中,649人获签永久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