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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卡历史第二弹

中国绿卡历史第二弹

发布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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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保证制

移民保证制还没有在我国建立起来。移民保证制, 是指移民保证人和移民接收国政府约定, 当移民申请人不履行申请时承诺的义务时, 移民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制度。 如果永居移民申请有保证人保证, 其申请将被优先考虑。移民保证制可以密切移民申请人与移 民接收国的 关系, 有助 于移民 申请人 申请前 了解移民 接收 国的情况, 获得永居签证后融入当地社会, 更好地保护本国 公民和永久居民的亲属团聚权, 增强移民接收国的吸引 力, 减轻移民接收国的经济风险。移民保证制普遍适用于绿卡 制度, 保证人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是申请人的亲属, 有些情况下可以是非亲属。

难民永居制

我国 1982 年 9 月签署了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 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有国际义务审理 寻求避难者的申请, 捍卫国际难民保护机制, 以及尊重寻求 避难者的权利和自由。中国目前有 29 . 7 万印支难民 , 而 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常为朝鲜#难民问题所困扰, 有解决难民问题的现实需要。但是,2004年外国人永居办法没有涉及难民永居问题。

在我国经济能力允许的状况下,可以适当遵守1951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同情难民的悲惨命运,赋予难民一些权利,例如在华居留权、难民亲属团聚权、重入境权、参加保健及就业权、动产及 不动产权、艺术权利和工业财产权、非政治性及非营利性结社权、出席法院权、享有以工资受偿雇佣关系之最优惠待遇、自雇权、择业权、教育权、公共救济权、劳动权等。还可以将公约的规定转化为我国的难民政策,依此为契机。扩大外国人权利保障范国,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增加中国的国际影响。

与中国有密切联系的群体

国际移民法在处理与本国有密切联系群体的永久居留

签证事宜时,常常给予较低标准和优先处理的倾斜性政策。

就中国而言,有密切联系群体包括原籍中国的外国人、原籍中国的无国籍人、拥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流亡国外被禁止入境的中国公民。应该给予这些群体什么样的倾斜性政策?不解决这些特殊群体的在华永居问题,不利于凝聚华侨、华人,保护其出入境权和相关权利,中国移民法与其他国家移民法的差距就会更大。

投资移民制

投资移民制, 是指移民接收国根据本国对外国资本的需求,确定并适时调整外国投资者永久移民的条件、程序和配额,按照递交申请先后予以审批的一项移民管理制度。

投资移民政策是投资政策和移民政策的结合,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永居权或者护照吸引外籍富人进行实质性投资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以及通过强迫新到本国的移民富人在本地投资中保留当地资产,来防止资本外流!

2004 年《外国人永居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依此为基础,中国建立了投资移民制度( inv estment migration)。 1986年《美国移民法»首次就投资移民做出 规定,投资100 万美元,成立有益于美国的新企业,并雇用至少 10 名美国公民者,可以申请永久居留签证。1991年10 月到 1992年9 月,美国正式受理1万人申请。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澳门、南非、马来西亚、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均推出了自己的投资移民政策。国际移民法的惯例是采用记分考核制评估投资移民,并设计临时投资移民作为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