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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江西省:庐山友谊奖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江西省:庐山友谊奖

发布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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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9日

“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外国专家在赣工作积极性,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友谊奖”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向为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的荣誉奖项,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15名。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我省从事科学、教育、新闻、出版、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外国籍高级专业人员;

(三)在我省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四)在我省工作或为我省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凡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在我省工作,对我国友好,积极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庐山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省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四)为我省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学、教育、新闻、出版、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促进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为乡村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参与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六条 “庐山友谊奖”的推荐申报人选,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

第七条 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将评选方案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牵头成立“庐山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外国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报江西省人民政府表彰。

第八条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及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人民币10万元奖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对获得“庐山友谊奖”并符合中国政府“友谊奖”评选条件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的规定,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一条 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一次相关部门组织的省内免费休假疗养。

第十二条 对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者,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三条 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四条 “庐山友谊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已获得“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该奖项。

第十六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作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庐山友谊奖”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庐山友谊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