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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江西省:江西省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江西省:江西省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

发布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录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才办字〔2015〕14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5日

江西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的力度,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转型与发展升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外国专家,是指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外籍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并在引进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高层次外国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

(五)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专家。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对于确需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聘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每年在赣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是指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具有管理经验或带动和培养骨干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并在引进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掌握关键技术或先进管理经验、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工程师职务的人才;

(三)我省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创新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四)我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学研相结合所需的人才。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对于确需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全年在赣工作时间7天以上。

第五条 江西省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为江西省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计划的子计划。坚持发挥市场需求的导向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服务作用,力争从2016年至2020年引进100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中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外国专家,引进1000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中急需紧缺的海外工程师。

第六条 为入选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便利服务:

(一)入选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需要办理长期居留手续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其工作合同年限,为相关人员审发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对入选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为其提供省内主要三甲医院就医的直通服务;

(三)对入选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推荐其中贡献突出的专家参评江西省“庐山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

(四)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积极支持并推荐其申报;

(五)对申报引进计划的用人单位,为其赴海外招聘人才提供便利。

第七条 引进程序:

(一)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

(二)评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根据资格条件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确定。评审后确定入选人员,并由省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各用人单位。

第八条 设立江西省高端外国专家资助项目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凡纳入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均可申报资助项目,经评审立项的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为:

1.对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资助,用于补贴所引进高端外国专家本人来赣工作发生的工作薪酬、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赣生活费等开支。

2.对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的资助,用于补贴所引进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本人来赣工作发生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赣生活费等开支。

鼓励各市、省直有关单位给予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相应的配套资助。

(二)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不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资助项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

(二)评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等部门,根据资格条件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年度资助计划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三)资助。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按相应的资助标准,由省外国专家局核实并拨付。

第十条 建立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联席会议制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引进计划和资助项目的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由省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并负责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各市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工作,由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推动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工作有序开展。

(一)建立省级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全省招聘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的需求信息,增强宣传、申报、审批和管理等服务功能。

(二)建立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收回资助经费,且5年内不得申报资助项目;对审核不严的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探索海外引才方法,聘请引才大使,不断拓宽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的渠道,积极为用人单位赴海外招聘人才提供便利。

(五)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宣传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成效显著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省直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鼓励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急需紧缺海外工程师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