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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发布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目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精神,为推动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业的企业,但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竺综合保税区及中德产业园、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及中日产业园等区域范围内试行。

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承诺、项目指引等相关工作,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按照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

第四条  在试点区域,外籍人才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中国籍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提供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等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六条  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区域投资项目指引,包括投资环境介绍、投资项目信息、投资所属行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等内容,并通过适当方式对外籍人才进行推介和解读。

第七条  外籍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试点区域投资指引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外籍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鼓励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按照《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不从事涉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已设立的科技型企业新增外籍人才为股东(合伙人)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籍人才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籍人才提供或报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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