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科技型总部企业发展
34、新落户的科技型总部企业两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3500万元;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5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从事科技产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
(2)经认定后,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
(3)对于“一事一议”招商引进的企业,不再重复奖补。
【申报材料】
(1)科技型总部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
(2)实缴注册资本。
35、科技型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科技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区内科技型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
(2)500强企业的确认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世界500强企业”参照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信息确认执行;
②“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公开信息确认执行;
③“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参照全国工商联上年度公开信息确认执行。
(3)依据总部企业的评定结果给予不同等级奖励:
①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②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③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④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5)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申报材料】
企业近半年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