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培育科技型企业
30、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上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补贴,鼓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市、县给予配套奖励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新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材料】
无。
31、对于成立2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或成立5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优秀雏鹰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从事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军民两用电子设备)、高端装备(地铁轻轨智轨、特种轨道车辆制造、智能电力装备、民用核产业)、临空高端制造(航空部附件、航空新材料、航空电子设备与无人机)、新能源新材料(地热能、生物质能、高性能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生物医药(精准医疗、生物制剂、高端医疗器械、中医药、医药物流)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经首次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企业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32、针对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成立不超过10年的科技企业;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申报年度累计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5件,或至少拥有1件授权发明专利;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或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
(2)对于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入选次年申报;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申报材料】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证明。
33、对于认定入库的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成长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独角兽企业,需经省、市或者新区认定。认定标准如下:
独角兽种子企业: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独角兽成长企业:成立8年以内、获得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独角兽企业:成立10年以内、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2)企业获得突破性成长,按照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可越级认定,按照就高原则,给予相应奖励。
【申报材料】
独角兽企业的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