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 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全国外资投诉中心 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 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 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 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 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 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 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 30 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 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 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 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 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