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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发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录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 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 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 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 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 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 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 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 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材料后 7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 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全国外资投诉中心于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 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 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