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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重庆市:重庆市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计划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重庆市:重庆市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计划

发布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目录

重庆市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简称“百人计划”)实施,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人计划”围绕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从2009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等,引进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新创业。

   第三条 “百人计划”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突出重点、重在使用、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百人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具体实施。在市人力社保局设立“百人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百人计划”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百人计划”实施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计划落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项目办日常工作,编制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组织引才活动,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市教委负责高等院校人才引进工作;市科委负责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人才引进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市金融办负责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点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人才引进工作;市委统战部、市委“两新”工委、市工商联负责“两新”组织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条 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办理、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岗位安排、人选申报和配套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符合创业人才引进条件的可放宽到硕士学位,但须具有2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市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引进来渝自主创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有权实施产业化且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

⒉有海外创业的成功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⒊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

⒋已创办企业1年以上,5年以下,且其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除外)。

(二)引进到全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工程技术项目的,应能够解决该领域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或者曾是海外相关重大科技(工程技术)项目的核心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引进到在渝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近5年以通信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过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四)引进到中央在渝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应是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五)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是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获得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奖励。

(六)其他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百人计划”人选,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用人单位完成推荐人选申报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二)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用人单位发展需要,对申报人选进行初选,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的人选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四)用人单位根据通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落实相关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十条 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个案处理。

第十一条 “百人计划”中优秀人才,优先向中央“千人计划”推荐;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直接纳入“百人计划”管理;推荐中央“千人计划”评选未入选的,直接进入“百人计划”组织的评审;当年未入选“百人计划”的,以后仍可继续申报。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央和重庆市的有关精神,积极为来渝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事业平台支持:

(一)可支持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支持担任市重大专项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担任项目或计划负责人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可决定科研经费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

(二)可担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可申请有关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五)可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

(六)可推荐引进人才参加中央“千人计划”评选,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七)用人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入选“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类别对应享受《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规定的相关待遇。个别不能对应的海外人才,比照享受第四类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工作,薪酬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考引进人才来渝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并与本人能力、贡献挂钩。受聘于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企业,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给予便利服务。

(三)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取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和争创驰名商标等活动。

(五)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包括以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方式取得)等方面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条   入选“百人计划”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授予“重庆市特聘专家”称号,并纳入市委直接掌握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第六章 日常服务

第十五条 外籍引进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至5年的多次入境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需要在本市常住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符合永久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来渝工作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与本市市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引进人才定点医疗机构,发放专门的医疗保健证,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业和工作,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未购买自用住房的,在聘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业和工作,其配偶一同来渝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业和工作,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申请到本市公立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入学、转学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选择国际学校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年底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按照国际惯例考核和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可采取弹性考核和评价等方式,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和频繁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