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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广州市:广州市羊城友谊奖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广州市:广州市羊城友谊奖

发布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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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广州市授予外国专家羊城友谊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专家是指: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约来广州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国专家。

  (二)应聘(邀)来广州市属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及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应聘(邀)在广州市属高等院校和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教师或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原则上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1/3,最多不超过10人,已获“羊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表彰。

  第五条 参评“羊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在穗工作、本人对我国友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本市企业建立、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为本市培养人才,向本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文化、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科技发展和国际科技合作提出重要建议,引荐重要资源,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

  (一)奖项报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开展“羊城友谊奖”评选表彰活动。

  (二)公开发布。经批准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向社会公布“羊城友谊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三)单位推荐。由聘(邀)请或项目承办单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推荐候选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初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拟定初步奖励人选。

  (五)征求意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拟定的初步奖励人选征求市外事、公安、教育、科技、经贸、外经贸、卫生、农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审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在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奖励人选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政府对获奖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奖牌和每人10万元人民币奖金。上述奖金和开展“羊城友谊奖”评选表彰活动所需工作经费按程序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导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凡不能公开身份与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导;

  可公开宣传报导的,在宣传报导前须征得有关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在发稿前将稿件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九条 获“羊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报送参评南粤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穗府〔1996〕89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