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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外籍高校毕业生、外国实习生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引

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外籍高校毕业生、外国实习生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引

发布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目录

(六)外籍高校毕业生、外国实习生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引

1. 审批条件

(1)外籍高校毕业生

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或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②无犯罪记录;

③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 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④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⑤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

⑥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提示:

  1. 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工作期满,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工作许可证不予延期。
  2. 国家对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工作实行配额管理,我市配额由广东省下达,本年度额满即停止受理。
(2)法国实习生

根据中法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和双方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协议的实施方案》,申请来广州实习的法国实习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已成年且未年满 30 周岁;

②已完成至少两年高等教育的法国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法国或中国高等教育文凭(包括高级技师证书“BTS”和大学技师证书“DUT”在内)未满一年并希望出国获得首次职业经验的法国青年毕业生;

③实习期应不少于三个月且不长于六个月,且不能同时拥有雇员身份;

④无犯罪记录;

⑤身体健康;

⑥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确定的实习单位,并依法开展实习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德国实习生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申请来广州实习的德国实习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实习首日须已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 35 周岁;

②已完成至少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德国高校在校生(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未满 12 个月的德国高校毕业生;德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未满 12 个月的德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实习领域应与实习生即将获得或已经持有的学位或资格具有相关性;

③实习期应不长于六个月,且不能同时拥有雇员身份;

④无犯罪记录;

⑤身体健康;

⑥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确定的实习单位,并依法开展实习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