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外国人免办来华工作许可: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2.已获得我国永久居留权(中国绿卡)的外国人。
3.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业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4.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办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