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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发布来源: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目录

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一、办事条件: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二、办事手续: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因证件有效期满申请换发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需提供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因证件内容变更申请换发的,应当在情况变更1个月内申请办理,提供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及相关信息变更前后的证明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因证件损坏申请换发的,需提供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因证件遗失申请补发的,需提供有效护照及2份复印件,原永久居留证件复印件2份,并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原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系向外省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常住上海的相关证明,包括《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本人(或配偶)的房产证或在职(学)证明等。

★ 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一方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唯一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国外出具的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4)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