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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

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

发布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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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主体升级,有力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工作由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在我省注册登记、纳税和生产经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应分属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之一;

(二)海外工程师应是企业聘用的、持有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且在证件有效期内合法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外国人。

第三条  省属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由企业自负。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属地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补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下同)对海外工程师“引、留、用”情况,确定省财政对各市、县(市、区)的支持额度,具体方式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海外工程师补助=该市、县(市、区)得分/各市、县(市、区)得分汇总数×年度省财政海外工程师补助总额。

(二)各市、县(市、区)得分按照“引、留、用”三项得分汇总,合计100分。每项因素均按排名计算得分,全省各市、县(市、区)排名(不含宁波),第1名得该项最高分,每下降1名减少上一名1%分数:

①引:即新引进数量。各市、县(市、区)在当前考核年度(一般为自然年)新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数量,权重为30分。

②留:即留存数量。上一考核年度(一般为自然年)各市、县(市、区)新引进、当前考核年度仍在岗的海外工程师数量,权重为30分。

③用:即现在岗数量。截至当前考核年度各市、县(市、区)在岗的海外工程师总数,权重为40分。

每个考核年度,各市、县(市、区)财政对属地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各市、县(市、区)应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引进海外工程师。

第四条 山区26县、海岛地区在外各类“飞地”中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可纳入“飞出地”统计。

第五条 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申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在岗情况统计表》《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汇总表》(详见附件1、2),由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商财政局填报后报送省科技厅;海外工程师引进企业在市本级辖区的,由设区市科技局商财政局填报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审核评定。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确定各市、县(市、区)评价结果及省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三)发文公布。各市、县(市、区)引进海外工程师评价结果,由省科技厅发文予以公布。

第六条 加强对海外工程师引进工作的评价激励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各设区市要加强绩效自评、监督指导,每年由市科技局商财政局后填报《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年度实施情况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每年通报各市、县(市、区)引进海外工程师情况,并以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依法依规查处并予以通报,取消所在市、县(市、区)当年省财政补助资格,对已拨付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补助标准和程序。补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海外工程师实际工作时间和绩效确定。

第八条 各地要用好数字化改革成果,在组织申报时,对各类已采集的信息,要探索实行“最多填一次”,避免多头、多次填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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