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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沈阳市: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沈阳市: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

发布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关于印发《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本)》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5〕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

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7号),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等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方面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重大项目。

第三条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补助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补助资金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项目备案、考核、验收,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资金拨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获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外研发团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对省政府认定的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进行1:1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聘请海外研发团队发生的外国专家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工薪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如列支购买实验材料和仪器费用的,必须为国内紧缺急需的产品。

第八条资金补助方式为无偿资助,项目获批结项后,一次性拨付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

第九条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海外研发团队项目。

第三章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申报市级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二年经济效益较好;

(四)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为目标,从国(境)外聘请的专家不少于三人;

(二)项目完成后,产品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企业能够掌握核心技术;

(三)项目已经与海外研发团队签订研发协议,并有完善的工作计划;

(四)项目具有较大附加值和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二条海外研发团队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二)在国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经理或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四)在国外重大科技专项、工程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具有特殊专业知识或技能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申报已经研发成功、已经生产出产品或即将结项的项目;不得申报已获省市政府支持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同类项目;不得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备案。项目由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予验收资助。项目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含内地与台港澳侨合资企业)申报项目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内地与台港澳侨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与海外研发团队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协议;

(五)海外研发团队成员学历、履历等材料;

(六)已到职专家签证页复印件;

(七)产业化后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须加盖企业公章,涉及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合格项目进行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项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结项必须具备的标准和条件:

(一)企业成功研发出申报项目时提出的预期产品,并经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该产品进行了评估论证和技术水平鉴定;

(二)研发出的产品达到了企业申报项目时提出的技术水平;

(三)聘请的海外研发团队帮助企业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解决了某些(或某项)关键技术难题。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结项申请程序:

(一)验收企业申报。项目研发完成后,企业应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结项。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组织对申报验收结项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结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本次不予资助。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情况,与市财政局通过会签方式,提出报市政府审定的资助项目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项目资助通知,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评估评审、社会公示和计划下达,在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六章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要求:

(一)项目备案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项目单位,需于每年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表;

(二)项目备案后至结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验收资助。

(三)项目单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调整以及更换外国专家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报备。

第二十条承担项目的企业是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查处,5年内不得申报引进海外研发团队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按照相关规定,项目专业评估、财务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后,企业应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