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发展
60、聚焦硬科技领域孵化载体,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独角兽园区”孵化链条建设。支持以PPP模式建设独角兽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对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各类载体平台,分别按每新增1家独角兽成长企业30万元、或种子企业1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的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①共性指标:
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进行过私募融资且尚未上市(只签订投资协议或投资意向资金未到账,不认定为进行过私募融资;投资方为原控股或实际控股人的,不认定为私募融资);从事高端制造、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的企业。
②个性指标:
独角兽种子企业: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独角兽成长企业:成立8年以内、获得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2)按照以上标准每增加1家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独角兽企业的认定文件;
(2)独角兽企业与培育该企业的载体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1、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后补助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支持、示范众创空间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10-30万元的补贴奖励。
【实施细则】
(1)申报对象须为政策申报当年经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示范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并给予相应补贴;
(2)按照省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考评的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3)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载体开展日常孵化服务及载体运营支出。
【申报材料】
(1)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认定证明文件;
(2)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证明文件。
62、政府参与投资或发起设立的创业中心应对初创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减免,原则上三年后房租水平与市场持平并逐年提高,推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更多依靠投资孵化企业和成果获取收益。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创业中心运营。
63、对符合主导(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秦创原总窗口主导支柱产业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的众创空间类载体;
(2)经中、省认定备案的,按照其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综合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众创空间类载体的评定证明材料;
(2)众创空间的运营情况、运营模式、服务模式及入驻企业情况统计。
64、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重大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累计不高于5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
(2)对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大项目,经评审,按照贷款两年利息总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
(2)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贷款合同;
(3)技术成果项目属生物医药领域的需提供完成临床前研究或已进入临床试验等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