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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五、加快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发布来源:秦创原

目录

(十四)支持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48、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差异化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科技支行,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49、支持基金落地发展。对规模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的0.5%给予奖励;5亿元(含)至 10亿元的,按0.8%给予奖励;10亿元(含)之上的,按1%的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算办法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

【实施细则】

(1)本办法所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2)落户奖励:综合考虑基金的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分类给予落户奖励。对规模在1亿元(含)至5亿元,按不超过基金规模的0.5%的比例给予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0.8%给予奖励,10亿元(含)之上的按1%的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算办法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按以下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际投资后,按实际投资额占基金规模的比例先兑付奖励资金的4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再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际退出或关闭时兑现剩余30%。

(3)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秦创原总窗口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

【申报材料】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2)基金实缴资金和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到位证明;

(3)银行托管协议。

50、对创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硬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区内;

(2)成立2年内以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光电芯片、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为代表的高精尖科技企业;

(3)参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相应资金奖补;

(4)创业投资机构发生风险损失的,按照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

①投资损失大于500万的,按照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

②投资损失大于300万的,按照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

③投资损失大于100万的,按照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10%给予补偿;

④单个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2)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项目退出或清算情况材料。

51、“设立创投风投机构排行榜”,经评估认定优秀的,给予奖励补贴。

52、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对投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投资雏鹰和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秦创原总窗口内,实缴资金达到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

(2)若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可按照当年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秦创原总窗口内的各类企业数量进行投资补偿:

①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②对投资经认定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③对投资经认定的雏鹰和瞪羚企业、以及入选科技部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2)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3)创投机构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属合伙创投企业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

(4)在孵企业、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

53、对于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落地在秦创原总窗口且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

(2)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

(3)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担保额1.5%的补贴;

(4)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担保额1%的补贴;

(5)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000万元的1%计算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

(1)担保对象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

(2)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提供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54、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

(2)融资总额计算口径为上述融资租赁机构为秦创原总窗口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当年发生额,以当年签订的合同及到账凭证为准;

(3)按照当年提供融资总额的0.5%进行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融资租赁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融资租赁服务清单及服务合同;

(3)融资到位资金票据等证明材料;

(4)所服务科技企业的营业执照。

55、支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企业当年较上年商业保理业务规模新增部分超过2亿元的,按照实际业务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细则】

(1)商业保理机构未被列入银保监系统、人民银行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的异常名录,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

(2)新增保理业务须提供当年有效的商业保理合同;

(3)新增业务部分按照1%进行奖励,且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近两年的商业保理业务明细单以及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

(2)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6、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最高增加2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个案审定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各类金融业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等);

(2)经评定,按照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3)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金融机构不在此条政策奖励范围内。

【申报材料】

(1)金融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2)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3)金融机构获批的资质、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7、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为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秦创原总窗口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融资担保机构为秦创原总窗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

(3)以上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4)以上补贴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2)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担保费率、年度担保余额、代偿资金到位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