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中央驻陕单位成果转化
21、推动中央驻陕单位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应用。支持中央驻陕单位自主孵化或合作创办新企业,在平台建设、土地划拨、税收优惠、资金支持、资质获取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中央驻陕单位科技成果出让方与创新创业企业受让方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的,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出让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受让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中央驻陕单位以及与中央驻陕单位合作创办的机构,且央资实际控股;
(2)按照以上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1)公司章程;
(2)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分红协议书;
(4)股东分红的资金到账证明。
22、推动地方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重点中央驻陕单位,鼓励优势民口企业积极参与中央驻陕单位科研生产配套。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技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支持的民口企业和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且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民口企业;
(2)对获得国家相关经费支持的,按照获得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参与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相关经费的批复文件;
(2)民口企业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批复文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