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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制度 -税收管理

3.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制度 -税收管理

发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录

3.7税收管理

3.7.1税制简介

§   税收环境

中国税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下设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所属管理范围内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018年10月,全国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完成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合理确定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多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便民办税缴费的新举措,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推进降费减税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   税种简介

中国与当代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现行税制下共有18个税种,按照征税对象可分为五大类:

ü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ü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ü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

ü  资源税类:资源税

ü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本投资指引将对比较重要的五个税种进行概要介绍。

1)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或者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如已签订税收协定,按协定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纳税申报采取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

2)个人所得税

中国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明确居民个人定义和判断标准、调整所得项目、调整优化税率、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取消附加减除费用、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纳税申报制度、建立离境税务清算制度、建立信用机制、引入个人反避税条款等,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外籍人士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2)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分别适用13%、9%、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自2017年至2019年,中国相继出台了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降低增值税税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此外,还配套实施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抵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试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政策。

4)关税

中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以下重点介绍进口关税。近年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自主降低进口关税的新措施。2018年,中国先后四次自主降低进口关税的最惠国税率,对药品、汽车及其零部件、人民群众需求旺盛的日用消费品以及部分工业品实施了较大幅度的降税。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5)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应税商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共15大类商品。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本节并未涵盖税法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在实务中,由于可能的法律法规变动,建议企业即时咨询专业服务机构后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动。

3.7.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目前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包括: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本指引重点介绍中国近年来值得关注的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各税种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企业查询具体的法规。

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100-300万元部分,分别减按25%和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时间延续到2030年12月31日。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7)企业研发支出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8)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

(9)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1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对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特定收入免税。

(12)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3)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7.3转让定价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成果,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相关公告和管理办法,在参考BEPS行动计划的同时,结合中国税务机关近些年在转让定价领域的税务实践及相关技术立场,提出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的三层文档要求(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交易的特殊事项文档),并提出国别报告表的申报要求。企业在达到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的准备门槛时(含关联交易金额),应分别准备相关文档,同时注意对豁免对象、准备期限和提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当在企业会计年度终了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前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含国别报告信息。报告表采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近的表单编号体系,共14类,要求企业填写相关信息。中国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将向更全面、实时和动态的方向发展,更加重视前置性风险管理,从着重强调事后调查向更关注同期资料、年度关联申报、风险分析评估以及自行纳税调整等事前分析和主动遵从转变。

3.7.4税收协定

中国积极构建与对外开放新格局相适应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对内升级完善中国国际税收制度和征管体制,对外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截至2020年6月底,中国已与10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内地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大陆与中国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此外,还签署了3个多边税收条约和10个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双边税收协定为缔约双方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进一步推动两国间经济合作与资本、技术、人员往来,加强税收合作,促进经贸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9年10月14日,中国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简化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将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大幅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