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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发布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目录

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广州三大战略枢纽、“三中心一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建设,打造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精神,现就实施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羊城人才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广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面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决定、人才为先,大力培养、引进并支持一批领军人才(团队)在穗创新创业,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羊城人才计划”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4个专项,自2016年起,5年内支持约5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含团队成员),包括50个创业领军团队、50个创新领军团队、100名创新领军人才和5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二章 创业领军团队

第三条 创业领军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端创业团队。申报主体主要是我市各区、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团队已在穗注册创办企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10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创业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分两期拨付,首期50%经费,已注册企业的在评审通过后拨付,未注册企业的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及人员到岗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

(二)项目经费资助。入选团队可自主选择下列任一资助方式。

A方式:股权资助(跟投)+无偿资助。以开放、竞争、择优方式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入选团队企业(项目)开展股权估值、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由财政资金与合作投资机构共同对入选团队予以支持,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项目经费资助同时以股权资助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进行支持,其中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50%。股权资助按与合作投资机构“同股同价”方式对入选团队企业进行投资,财政投资股权占企业股权比例不超过20%。无偿资助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且企业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拨付30%前期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70%经费。

2.入选3年内再次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股价估值增加的,可按上述方式再次给予项目经费资助,但两次资助额累计不超过最高限额。

3.财政投资股权委托市属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并管理,不参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除事先约定的重大事项外,财政股权投票权委托入选团队行使,相应分红全额奖励给入选团队。

4.财政投资股权退出时机由合作投资机构进行判断,一般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入选团队提出回购财政投资股权的,可随时退出。财政投资股权依次优先转让给入选团队和领投投资机构。

5.由入选团队回购,且财政股权投资资金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退出的,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B方式:股权资助(直投)+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同时以股权资助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进行支持,其中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50%。对股权资助,委托市属国有投资主体对入选团队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确定财政投资股权占企业股权具体比例,最高不超过20%;财政投资股权委托该机构持有并管理,股权退出时机由该机构判断,其余支持政策参照上述A方式第2、3、4、5目执行。无偿资助分两期拨付,具体参照上述A方式第1目执行。

C方式:无偿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两期拨付,具体参照上述A方式第1目执行。入选3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可转按A方式进行资助,但股权资助和无偿资助累计资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工作支持。

1.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对入选团队企业,入选3年内给予50%的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入选团队企业与项目研发产业化直接相关的贷款项目,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对通过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融资担保服务等方式融资,以及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入选团队企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奖励支持。对入选团队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1号)的规定给予首贷风险补偿。

4.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允许和鼓励以定制或订单的方式,首购首用入选团队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创新服务。对首购首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属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按国家政策给予评审优惠。

第三章 创新领军团队

第六条 创新领军团队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的高端创新团队。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创新领军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必须在申报单位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项目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均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入选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团队带头人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现(拟)担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四)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团队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团队带头人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承诺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能为入选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第九条 创新领军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项目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三期拨付,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技术指标达到预期、项目研发产品实现产业化规模生产),拨付50%经费;项目实施5年内其研发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预期目标的,拨付其余20%经费。

(三)工作支持。向入选团队提供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的工作支持,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4目执行。

第四章 创新领军人才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担任应用研究和技术、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高端创新人才。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入选创新领军人才后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现(拟)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二)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能为入选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创新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鼓励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第五章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是指能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申报主体是我市相关服务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组织。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3年内,在我市累计实现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由国家或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机构(平台)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近3年内,为广州地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

(三)近3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技术联盟、人才协会、创业服务中心等新型社会枢纽型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近3年内,在广州地区成功孵化3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已培育至少1家上市公司的孵化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广州发展所特需的科技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人才经费资助。给予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使用范围与拨付方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二)工作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

第十七条  以南方创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为支撑,联合国内外知名服务机构,打造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最高50万元/团队/年和最高10万元/人/年的采购标准,引导支持联盟机构为入选“羊城人才计划”及在穗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每个人才(团队)可享受服务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责任部门。“羊城人才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和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3个专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新领军人才专项。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评审细则由专项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管理考核。

(一)本计划各专项入选者管理期及项目实施期一般为5年。入选个人获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并获颁证书,在管理期内按本办法及产业领军人才其他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二)入选者须与用人单位、专项实施部门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与创新领军团队,须在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落实本办法所涉及资金列入各专项实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各专项实施部门专项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