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绿卡的申请过程中,子女团聚类是申请条件相对来说最简单的一种,父母一方为中国国籍或者是中国永居,孩子未满18周岁且未婚即可申请,申请后未成年孩子会获得有效期五年的中国绿卡,且年满18岁后也不会失效,正常延期就可以。
大家所认为的亲子团聚类的永久居留只适用于亲生子女,其实这是不对的,这同样适用于非亲生子女。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第一点第8条,《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等中国法律承认父(母)子女关系并与团聚人有监护责任关系的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但是收养子女要要如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这个其实也是有规定的,例如: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同理,在外国建立收养关系的,就由该国地区的公证人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并经过大使馆的认证才能生效。这个收养公证书,就是和收养父母的关系证明。有了收养关系证明后,收养子女也可正常申请子女团聚类中国绿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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