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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目录

济人社发〔2015〕1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订了《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日

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管理,规范引智资金使用,强化引智资金监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智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合理配置、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引智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引智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建设、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和引智服务保障等有关方面。

第六条 引智项目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一)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和其他费用等。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经费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包括聘请外国专家、国外新技术或者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引智载体建设包括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引智试验区、海外培训基地和国际人才海外联络处等。

(一)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经费用于支持基地(示范单位)实施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等相关费用。

(二)引智试验区经费用于支持引智试验区开展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建设、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引智服务保障等相关费用。

(三)海外培训基地和国际人才海外联络处经费用于推荐高端外国专家、引荐高端合作项目、对接高端引智资源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国际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包括赴国境外开展海外人才交流洽谈(推介)活动、与专家组织(协作机构)合作、引智论坛讲座等。

(一)赴国境外开展海外人才交流洽谈(推介)活动、与专家组织(协作机构)合作经费包括专项活动费、国际旅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二)引智论坛讲座经费用于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场地费、讲课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引智服务保障包括专家服务、专家表彰奖励、专项业务服务保障。

(一)专家服务经费用于专家联谊、专家走访、专家查体等相关费用。

(二)专家表彰奖励经费用于专家表彰的场地费、材料费、宣传费、食宿费和专家专项奖励等相关费用。

(三)专项业务服务保障经费用于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引智宣传、信息化建设、审计检查、引智业务活动等日常性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其他有关支出项目开支范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重点引智项目,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国家、省、市三级资助总额不能超过资助范围内实际支出总额。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引智资金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年度引智项目和引智载体建设的资金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引智工作安排编制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批复的引智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引智资金的开支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引智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引智资金年度预算,将引智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智资金的核销、拨付及使用,并将实际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实行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及项目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视具体情况扣减或取消该项目引智资金资助。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5〕9号)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和引智资金加大或扣减资助的依据,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引智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查、核实以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引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审计。

第二十九条 在绩效评价或定期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权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引智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分类参照《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3〕146号),出国(境)培训项目分类参照《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第三十二条 聘请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家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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