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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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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和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科学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内就业市场的有益补充,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见附件),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和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外专、人社、外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具体实施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五、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和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让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