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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A类、B类)在创业期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试行)

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A类、B类)在创业期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试行)

发布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目录

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A类、B类)在创业期内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试行)

(一)适用对象

1.园区或孵化载体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登记并推荐的园区或孵化载体。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园区指经本市各级主管部门认定,与创业团队或创业者签有园区协议或租赁合同,园区可包括创业、科技、工业、产业等各种类型园区。

(3)孵化载体指注册地及税管地在各区的创新型孵化器,并与创业团队或创业者签有入孵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孵化载体可包括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合作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创园签约孵化器以及具有国际资源的创新型孵化器、功能型平台等。

2.申请人基本条件

(1)入驻园区或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成立企业的外国人及创业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2)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3)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园区或孵化载体

(1)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证明材料。

(2)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推荐材料。

(3)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4)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并提交后,无需等待系统回复,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2.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

(4)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

(5)体检证明。

(6)申请人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材料。

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申请人体检证明。

(2)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3)其他材料。

3.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

(4)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

(5)体检证明。

(6)申请人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8)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2)申请人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3)申请人有效居留许可。

(4)其他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A类除外),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2)与园区或孵化载体的入驻协议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入驻协议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3)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外国创业人才及团队成员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超过签订的入孵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房屋租赁合同中需注明非临时办公)申请人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许可证件到期前,园区或孵化载体应做好创业评估,并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延期或注销。

2.园区或孵化载体应当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做好创业评估,并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延期或注销。

3.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园区或孵化载体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