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36、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区内企业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对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由省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分阶段给予奖励:
①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⑤以上奖励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2)省外已在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迁入新区的,分别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
(1)保荐财务顾问协议、股权结构证明材料、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辅导验收报告、行政许可受理书、过会上市批复文件、募集资金到账证明等对应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7、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上市分阶段拨付: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奖励200万元;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奖励500万元;完成上市,奖励300万元。
【实施细则】
(1)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
①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企业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并取得股票代码及登记号,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以上奖励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向陕西省证监局提供的公司资产重组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通过陕西省证监局辅导并验收的证明文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证明文件、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材料及募集资金注资于西咸新区的证明文件等对应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