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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校院所转化成果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校院所转化成果

发布来源:秦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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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高校院所转化成果

10、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11、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授权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不需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12、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职务技术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5%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3年内仍未转化的,经省技术审查机构评估后,定期对外发布,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向省内企业转移转让,专利维持费用不再给予补贴。

13、对参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试点单位,牵头承担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牵头承担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且在秦创原总窗口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试点单位;

(2)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子课题(任务)不纳入补助和奖励支持范围;

(3)项目获得国家立项批复后,按每年国拨经费到账且由牵头承担单位实际使用的10%予以配套,每个项目奖励期限内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

(4)国拨经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已退回国库的项目资金额的配套需退回;

(5)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国家级创新平台批复文件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合同书》或《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

(3)财政拨款文件或国拨经费入账凭证。

14、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技术成果参股创办企业;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需满足下述条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处于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的高新技术成果,其转化及产业化后能迅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产品具有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等特点。项目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

(3)在3年内,引导基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股息。3年后创业团队可选择原值回购或者转为普通股,同股同权;

(4)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企业纳税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2)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3)重大科技成果获奖证书,能反映技术创新水平、知识产权权益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技术合作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