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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法规-企业登记

3.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法规-企业登记

发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录

3.3企业登记

3.3.1投资主体

外国投资者主体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3.3.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是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情形之一。目前,外国投资者并购主要由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3.3.3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公司和合伙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区分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合伙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代表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仅可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以及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