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人。
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第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 号)。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修订发布)。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 号)。
第七条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人员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国科办智﹝2020﹞18 号)。
第八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 号)。
第九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关于试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的通知》(穗外专﹝2018﹞55 号)。
文件依据可登录“广州市科学技术局”(http://kjj.gz.gov.cn/)官网“外籍和港澳台人才业务”专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