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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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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精神,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二)将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区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三)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四)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按规定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区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区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区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管理职责。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畜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边境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下达我区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颁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七)依法监督进出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负责我区参与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等次区域经贸合作;负责我区与东盟国家有关机构间建立经贸合作机制。

(十)承担组织协调全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我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区国家级、自治区级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制定全区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核准全区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十三)拟订全区对港澳台地区及日韩的经贸发展规划;负责全区与港澳台地区及日韩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制定全区口岸开放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口岸通关便利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口岸相关工作。

(十五)根据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代管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指导、监督区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十六)负责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审批事项;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负责我区外派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代表机构人员选派和管理。

(十七)负责全区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八)负责全区打击走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打击走私的联合专项行动。

(十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商务厅增挂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牌子。

(二)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按《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执行。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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