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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

投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

发布来源: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目录

投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一、办事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1、在中国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2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2、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3、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4、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5、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上海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到50万美元)的投资者。

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 投资人员(主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符合条件5的申请人需提交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近3年网上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近3年网上联合年报,并提交2份复印件。

(5)公司金额达标后的验资报告原件及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并提交2份复印件。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等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投资的,另需提交相关投资及控股证明,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2. 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4)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3.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唯一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 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唯一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6)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