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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发布来源: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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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确定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三)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国防科技信息动员工作。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技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

(五)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研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编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八)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承担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四)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组织工作。

(十五)指导协调各区科技工作。做好中央在津科研机构有关业务工作的协调、服务。

(十六)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七)组织推动科技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外国人来津工作许可方面的职责分工。来华工作A类人员来津工作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来津工作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外国人来津工作许可。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科技信息动员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公文、机要、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防科技信息动员、议案提案办理、会务、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拟订本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我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开展科技发展重大调研。组织科技统计及科技创新监测相关工作。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拟订科技创新、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措施。

(三)科研院所服务处(安全保卫处)。拟订本市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负责在津国家级科研院所的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市属科研机构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牵头负责直属单位日常业务管理、改革发展工作。负责局属协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综合安全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科技安全相关工作。

(四)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重大项目办公室)。拟订年度科技计划和计划经费预配置。负责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经费管理,以及本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五)科技金融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政策措施。推进本市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建设科技金融投融资和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工作。

(六)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审计处、政务服务处)。承担本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国家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责审计、科技项目验收、政务服务等工作。

(七)基础研究处(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拟订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各类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监督实施。负责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出我市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推动实施。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八)高新技术处。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领域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推动相关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推广。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承担火炬统计工作。推动国家相关领域平台、基地建设。承担本市相关工作。

(九)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拟订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领域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平台和基地建设与管理。负责推动相关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推广。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负责国内对口合作和科技扶贫、科技帮扶等工作。

(十)生物医药处。拟订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与产业化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领域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平台和基地建设与管理。负责推动相关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推广。负责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和产业发展。推动医学医疗健康领域科技研发及创新体系建设。

(十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承担本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拟订促进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发展。负责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申报与推荐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国内科技会展等工作。承担科技保密相关工作。负责本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工作。‍

(十二)区域创新处。负责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创业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引进并推动本市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与管理。负责部市会商相关工作,负责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牵头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设与发展。承担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推动科技园区建设。负责协调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工作。

(十三)外国专家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专家引进、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发布引进外国专家需求,编制并推动实施外国专家引进专项计划,推动高端外国专家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和成果转化工作,协同开展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科技人才服务处。拟订并实施出国(境)培训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承担出国(境)培训项目运行监管和成果应用工作。负责境外引智协作机构的联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实施科技人才专项,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拟订本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推动落实。实施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本系统有关出国(境)、外国人来华及其他涉外工作。

(十六)干部人事处。协助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后备干部与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干部培训、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保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市工程技术新学科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七)党群工作处。负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相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巡察等工作。领导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统战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统战、宣传思想等工作。领导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4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1正29副(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统战处处长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行政职权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执行。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引智育才工作处

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专家引进、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发布引进外国专家需求。编制并推动实施外国专家引进专项计划。推动高端外国专家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和成果转化工作。协同开展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并实施出国(境)培训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承担出国(境)培训项目运行监管和成果应用工作。负责境外引智协作机构的联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实施科技人才专项,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处长:于学凤   副处长:李健

  电话:83605283

网址 : http://kxjs.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