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建立健全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外籍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来海南工作、投资创业、讲学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方面的外籍人员,含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商务人员等。
第三条 具有认定权限的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和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名单,由省科技(外专)部门负责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实现工作许可、居留信息共享和联审联检。
第四条 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与工作许可一致。
第五条 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评定,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直接出具认定书。
第六条 年度收入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工作合同或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
第七条 符合我省公开发布的“急需紧缺外国人工作岗位目录”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岗位目录由省科技(外专)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
第八条 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评定后出具认定书。
第九条 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企业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评定后出具认定书。
第十条 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享受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5年至10年多次入境的外国人才签证(即R字签证)。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提供兼职工作合同,向省科技(外专)部门备案后可兼职工作,无需更换工作许可。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发放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在科技创新领域参与本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担任科技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十五条 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按规定享有其他工作许可、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及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构建人员流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监管,依法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信用管理体系。
(一)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在认定过程中有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权限,3-5年内不再授权认定。
(二)用人单位在认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骗取人才认定行为的,将纳入诚信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外籍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纳入诚信管理,永久取消认定资格,终止各项服务保障,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请原认定单位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提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认定结果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技(外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