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纸“工作证”困住的巴西教练…
外国人在华离职容易“转聘”难???
2021年,巴西籍足球教练(若某)入职珠海某足球俱乐部,公司为其正常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合同到期后,(若某)计划跳槽到新俱乐部,却遭遇老东家拒绝为其注销工作许可证。
因为许可证未注销,若某无法与新单位合法签约,陷入“前工作已结束、新工作无法开始”的困境,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公司须立即为若某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这个案件极具典型意义,它揭示出外国人在华就业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隐藏关卡”:离职不代表“自由身”,工作许可证的注销与转聘衔接,才是顺利换工作的关键。那么,外国人离职后究竟应如何处理工作许可证?转聘新单位流程又是什么?原单位不配合该怎么办?
也有不少朋友私信咨询相关事宜,咨询案例反馈出的问题:
外籍雇员与雇主产生纠纷打算离职;
用工到期,HR咨询工作许可注销事宜;
新人首次转聘不熟流程,需企业陪同办事遭HR推脱导致手续受阻。
各类疑难问题咨询络绎不绝…
本文结合现行规定与实务,为你梳理出完整逻辑。
核心法律:劳动合同终止,原单位必须注销工作许可证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机关)报告,并交还该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为其办理注销手续。这并非可选项,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实践中,各地许可决定机构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注销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由原单位在线提交并打印盖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不依法注销的后果,就如本案判决所确认的:直接妨碍外籍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注销是“转聘”的绝对前提?
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必须同时持有电子社保卡(含外国人工作许可信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
系统里,每个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下只能存在一张有效的工作许可证。如果旧证未被注销,新单位就无法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为其发起新的工作许可申请——系统会直接提示该人员已存在有效的许可记录,从而阻断流程。
因此,所谓在华“转聘”,并不是简单的新单位直接接收,而是一个 “先注销、再申请”的衔接程序。注销相当于为下一份工作腾出合法空间。注销完成后,外籍人员需由新单位或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通道重新申领新的工作许可证。
正确的离职转聘操作流程
若你是在华工作的外籍人才,计划换单位,可以按以下步骤推进:
- 和平协商,取得书面离职证明
明确提出离职请求,保留好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离职证明、解除协议等)。这是注销和后续申请的核心凭证。
- 督促原单位10日内办理注销
提醒原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可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或咨询当地科技局(外国专家局)确认注销进度。
- 注销后,新单位申请“境内许可”
原证注销后,新用人单位可凭以下材料申请新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境内申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注销证明(或系统已注销状态截图)
- 有效护照及居留证件
- 学历、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等(如已提交在案且未过期的,可简化)
- 其他所需材料
可以在境内直接转聘(不出境) 的外国人,主要是下面几类:(核心:岗位不变 + 居留有效 / A 类人才)
在华正常工作,换公司但岗位不变
已有有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工作类居留许可
仅换雇主,职业 / 岗位和原来一样(如:足球教练→足球教练)
居留许可还在有效期内
外国高端人才(A 类)
符合 A 类认定(如高薪、高职称、紧缺人才、博士等)
哪怕岗位有变化,多数城市也允许境内直接申请新工作许可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 / 子女、永居 / 在华工作外国人的配偶 / 子女
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可境内直接办工作许可
企业集团内部调动、政府间协议人员、自贸区 / 试验区符合条件者
已获中国永久居留(五星卡)的外国人
不用办工作许可,直接换公司即可
不能直接转聘、通常要出境重办的情况
岗位变了(如:教练→销售),且不是 A 类人才
工作类居留许可已过期
原单位不配合注销工作许可证
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超过 30 天才找新工作
- 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变更
取得新工作许可证后,需在10日内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变更(换发新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以保持居留的合法性。注意:原工作许可证一旦注销,与其绑定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通常也会在10日内失效,因此必须衔接紧凑,避免非法居留。
原单位拒不注销怎么办?——劳动者维权路径
本案核心启示在于,法院将不履行注销义务认定为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害。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发函催告并固定证据:通过书面形式(邮件、快递函件)催告原单位限期注销,保留拒办或拖延的沟通记录。
向许可审批机关投诉反映:携带离职证明等材料,向发证机关(通常是当地科技局或外国专家局)说明情况,要求督促原单位履行职责。部分地方已有“劳动者单方申请注销”的救济通道,可以尝试询问。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因原单位拒绝注销工作许可证导致你无法入职新公司,要求其即刻办理注销手续并赔偿损失(可计算为无法入职期间的工资损失或机会损失)。本案就是通过劳动仲裁并最终由法院判决确认的典型。
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或直接诉至法院(部分事项视裁审衔接规则),法院可判令原单位履行注销行为,并支持损害赔偿,判项具有强制执行力。
需要特别提醒:切勿在原证未注销的情况下直接入职新单位。否则新单位可能因非法聘用面临罚款,外籍人员自身也可能因非法就业被处罚,甚至影响未来在华居留和工作资格。
给外籍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重提醒
对外籍人才:离职时请将“工作许可证注销”列为重要交接事项,像索取离职证明一样重视。务必预留足够时间,最好在原居留许可到期前完成转聘全流程。如果新单位急需用才,务必说明程序风险,由双方共同向原单位施压或寻求法律帮助。
对用人单位:以为扣住许可证就能限制人才流动,完全是错误的认知,不仅违法,还可能面临赔偿。依法及时办理注销,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自身合规经营的底线。新用人单位接收外籍转聘时,也务必核实前任许可已注销,并严格履行境内申请程序,避免非法用工风险。
在中国,外国人的合法就业高度依附于行政许可的连续有效性。离职换工作并非个人与老东家“好聚好散”就能了结,而必须走完“许可注销—许可重办—居留变更”的闭环。
珠海这个案件的判决,清晰地传导出法律信号:用人单位的工作许可证注销义务,绝不是可以随意刁难员工的“杀手锏”,拒绝履行就要付出代价。外籍劳动者应当熟悉这些规则,在被“卡证”时果敢维权,把职业流动的自由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如需咨询,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CNVISA」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