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工签 | 人才引进 | 永居绿卡 | 政策咨询

>
>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黑龙江省:“龙江丝路带引才引智专项”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黑龙江省:“龙江丝路带引才引智专项”

发布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龙江丝路带引才引智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调研时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引进力度,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吸引更多人才为龙江振兴发展服务”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精神,更好地为“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下简称“龙江丝路带”)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国外人才智力服务,推动我省全面振兴发展,设立“龙江丝路带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专项”(以下简称“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  
第二条 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是我省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的创新形式,在国家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现行制度体系框架内设立和实施。 
第三条 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分为“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两类,分别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纳入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的项目,由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统筹资助。 
第五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龙江丝路带”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在行业和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引领性,能够推动我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降成本、补短板。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需围绕我省与丝路带区域国家开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以引进国外先进知识理念、技术体系和管理经验,提高我方单位和人员对外合作适应能力、承接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              
第七条 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重点支持我省与丝路带区域内的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欧洲、北美洲、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合作。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引才、引智合作 
(一)跨境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传输建设; 
(二)商贸物流、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网络、金融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三)境内外产业园区和产业链建设等外向型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四)对外科技、经贸、教育、文化、旅游、卫生等领域交流合作; 
(五)对俄等国能源、矿产、农业、林业深加工产业链合作及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人社厅负责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的综合管理; (二)制定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年度计划; 
(三)制定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相关政策,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各市(地)人社局、中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 (二)协调落实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经费和相关工作; (三)督促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的具体实施,及时报送项目总结和成果报告。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省内非外资独资各类用人单位。 (二)引进的专家为境外专家。长期在国外工作并具有国外长期居留权的高层次人才,有专业特长,属国内急需紧缺或将本人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应用转化到我省项目单位的,也可纳入引进专家范围。 
(三)引进的专家系该领域、该行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一流技能水平,或先进管理经验的专门人才,能够帮助项目单位解决技术、管理难题,引领对外合作发展,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四)引进的专家须来华工作。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政策执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团单位应为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二)培训主题应是围绕我省与丝路带沿线国家开展的优势合作领域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特色合作项目; 
(三)参训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所从事的实际工作应与培训的内容相关,必须是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重点培养我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和承担对外经贸、科技、产业合作等管理工作的党政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时,需请同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专家意见按要求填写在项目申请表评审意见栏目内。 
第十三条 各市(地)人社局、中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的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和经费申请,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形成本地、本部门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年度计划和经费申报意见,向省人社厅呈报。 
第十四条 省人社厅于每年第四季度下达申报下一年度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受理各市(地)人社局、中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计划和经费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下达 

    第十五条 人社厅将各地、各单位呈报的汇总后,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龙江思路带”发展战略,能否专家组意见 
    第十六条 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原则上每年申报、下达一次。对年初未予立项,但年内已经执行且绩效突出的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各地、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以前补报专项计划,省人社厅将择优补充到当年计划中。 
第十七条 对各地、各单位呈报的龙江丝路带引智专项,省人社厅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呈报,争取国家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市(地)人社局和中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填报总结,申请核销经费。有关项目材料须在项目执行完毕一个月内报送省人社厅。 
第十九条 各市(地)人社局和中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总结材料和申请经费资助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在专

项经费资助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社厅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评估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核拨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龙江丝路带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包括:专家国际、国内旅费、专家生活费、工薪报酬或零用费以及与引进国外人才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龙江丝路带出国(境)培训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包括:境外生活费和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5号)、•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2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人社局、中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引智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实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引智项目资助科目和标准,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省人社厅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专项经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