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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天津市:天津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天津市:天津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发布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天津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津党厅〔 2014 〕 28号),吸引更多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市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健康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是我市支持新近回国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津创办企业的专项计划,通过向留学人员的初创企业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为留学人员初创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启动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

第三条   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实施坚持 “ 公平公开、规范有序、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 的工作原则。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是实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部署、企业评估、资金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外专局负责具体落实。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是实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企业申报、资金拔付与监管、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分类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主要支持由留学人员来津创办,并与我市重点支持领域契合紧密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申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二)企业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三)企业于留学人员回国 2 年内在津注册,且申报时注册时间不超过 3 年;(四)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占 30% 以上;(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

第七条   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支持的企业分类:(一)重点类支持企业。该类企业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要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支持方向,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公司注册及实收资本在 300 万元以上。对该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 50 万元。(二)优秀类支持企业。该类企业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要产品应与所在区域的发展重点关联紧密,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公司注册及实收资本在 200 万元以上。对该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 20 万元。(三)关注类支持企业。该类企业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要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具有创新性,市场潜力预期好,公司注册及实收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对该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 10 万元。每家留学人员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启动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根据市人才办部署,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每年组织一次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评审工作。同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条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全市工作部署,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填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天津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表》一式 3 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创业计划书复印件;(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六)验资报告复印件;(七)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八)自主技术、知识产权或专利证明复印件。上述书面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相关区县(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外专局。

第十一条   市外专局组织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重点类、优秀类和关注类支持企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市外专局对纳入年度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留学人员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5 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市外专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才办上报纳入年度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留学人员企业建议名单,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人才办印发通知,公布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市外专局在入选我市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留学人员企业中,择优上报申请国家人社部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获得国家人社部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市人才发展基金不再匹配资助启动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组织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和企业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签署《天津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

第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人才基金办申请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市人才基金办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划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经费一般用于留学人员企业购置科研器材、生产设备,支付贷款贴息、场地租用及其他与产品开发、生产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获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经费要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定期组织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检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展对企业的评估指导,推动企业成长。每年底,相关区县(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向市外专局书面报告资助经费的使用及留学人员企业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题调研,开展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未能履行《实施协议》,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将采用警告、通报、中止申请资格、收回资助经费等方式予以处理;出现挪用资金、虚列支出、改变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印发之日后回国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