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气发〔2009〕25号),加强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百计划”是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计划,旨在加大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双百计划”由引进“百人计划”和选拔“百人计划”组成。入选“双百计划”的人选(以下简称“双百人选”)包括海内外引进和气象部门内部选拔两种类型。
第三条 引进的双百人选包括长期工作专家(以下简称“长期专家”)、短期工作专家(以下简称“短期专家”)等两种形式。长期专家在气象部门工作的时间每年9个月以上,短期专家每年3个月以上。选拔的双百人选包括现代气象业务各个重点领域的百名高层次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二)业务科研水平高,具有带领团队解决气象业务发展中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的能力。
(三)具备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司局级单位推荐的特别优秀的副研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引进双百人选的条件
(一)海外人选。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大气科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成就或业务水平为国内外同行专家所公认。
2.有独立主持或负责重大科研课题(项目)全过程研究工作的经历,具备解决现代气象业务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
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所从事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二)国内人选。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主持并完成至少一项大气科学及相关领域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得到广泛应用,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能够解决气象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难题。
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所从事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第六条 选拔气象部门内双百人选的条件。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从事业务工作的人选应具有在省级(含副省级)以上业务单位长期从事气象业务工作的经历,其中承担气象业务技术把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重大气象服务、预报预测、综合气象观测、技术保障、技术开发、业务系统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产品研制、业务平台开发等工作中,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在同类人员中处于领先水平,形成了系统性的技术成果,解决了关键业务技术问题,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选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并完成至少一项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项目),或近5年来主持完成过2项省部级重点业务、工程、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得到广泛应用。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所从事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三章 引进和选拔程序
第七条 引进双百人选的程序
(一)司局级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提出引进双百人选的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
(二)用人单位组成同行专家组,通过答辩、评议等形式对双百人选进行考核,提出是否聘任的建议,报人事司。
(三)人事司根据同行专家的建议,经研究后提出聘任意见报中国气象局审定。
第八条 选拔双百人选的程序
(一)各相关职能司负责制定气象服务、预报预测、综合气象观测、科研开发等相应领域的评选实施细则。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国气象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推荐双百人选。
(三)人事司会同相关职能司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四)人事司会同相关职能司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选拔人员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审定。
(五)经审定的双百人选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确认。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确认双百人选并颁发证书。对引进的双百人选由中国气象局授予“特聘专家”称号,对选拔的双百人选由中国气象局授予气象业务科研相关领域的首席专家称号。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人事司负责建立双百人选信息库,并加强跟踪管理。用人单位应做好双百人选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科研条件,组建专业方向稳定的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双百人选,将其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承担业务科研项目、组建创新团队等,给予持续稳定的项目或经费支持,使其潜心研究并解决重大业务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双百人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等,首次聘期为3年。双百人选在聘期内形成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双百人选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评估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等,对双百人选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评估。
年度考核。引进的双百人选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部门内选拔的双百人选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聘期综合考核评估。由人事司与相关职能司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评估小组,对聘任期满的双百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提出续聘的建议,经人事司审核并报中国气象局同意后,可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期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聘期未满,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合同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双百人选在聘期内违反聘用单位工作纪律,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约的,用人单位报中国气象局同意后可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从海外直接引进的双百人选,经审核后,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 长期专家,在聘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年20万元的岗位津贴,提供从原居住地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一年两次往返经济舱机票。中国气象局(京外由所在省局)提供临时租住住房。
第十八条 短期专家,在聘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个工作日1000元的岗位津贴,提供从原居住地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一年两次往返经济舱机票。
第十九条 对气象部门内选拔和国内直接引进的双百人选,在聘期内享受每人每年1万元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实行特殊人才特殊政策,对引进的急需紧缺双百人选,也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一条 双百人选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中国气象局统筹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双百计划”的组织协调,用人单位负责“双百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0.09.2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