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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

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

发布来源:国家外国专家局

目录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增强国家重点科研平台创新研究能力和学科建设能力, 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在组织开展科研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好的服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 要战略任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决定在高校联合设立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科研平台支持计划)。

第二条 科研平台支持计划面向高校在引进外国专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上基础雄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科研平台。鼓励高校通过国家级科研平台聘请有利于 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外国专家,特别是青年外国专家参与科研平台建设。

第三条 本计划中的国家科研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实验室、大科学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联 合实验室,以及其它国家级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

第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联合设立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重点支持“111计划”建设期满的国家级 科研平台,在“111计划”期满验收合格三年内,通过所在高校向科研平台支持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一般随高校年度外国专家聘请计划一同上报。

第六条 支持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外国专家和外国专家团队来华参与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从事科学研究的费用。

第七条 外国专家在科研平台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人不少于1个月。一般要求55岁以下的外国专家不得少于外国专家总数的70%。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国家级科研平台须填写《高等学校国家级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科研平台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3份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随高校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经费划拨到高校。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科研平台外国专家计划按年度定额补助, 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建设期内每个科研平台资助标准为依托学校引入访学人员投入经费的50%,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资助期限到该科研平台建设期满,最多为5年。

第十二条 国家科研平台支持计划资助的经费按照《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资助限额内列支。

第十三条 计划依托高校可参照该计划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使用规定,扩大规模,优化队伍结构并提高引进外国专家层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科研平台每年按要求上报科研平台支持计划工作报告、资金使用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支持计划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经费支出不当或外国专家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科研平台,将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资助期限内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研究平台。研究成果需注明“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资助编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负责解释。